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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3327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3327号原告:薛振,男,汉族,住徐州市。原告: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薛振,该合作社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姜元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田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办事处利国铁矿境内。负责人姜元忠,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震裂的损失;赔偿20000只蛋鸡及8500母雏损失以及母雏预期损失;赔偿药费16100元;鸡蛋损失60000元;交通费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爆破施工给原告造成房屋震裂、鸡舍损坏、蛋鸡死亡的巨额损失,原告特提起噪声污染损害赔偿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本院(2016)苏0302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又起诉,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亮审 判 员  张向阳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