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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郭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郭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38号被执行人:郭光荣,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温金霞,女,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郭光荣,温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光荣,温金霞支付执行款1178596.90元,现郭光荣,温金霞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