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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车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车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车明刚,男,1977年4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车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车明刚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84号1单元5层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