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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萍乡市龙鑫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萍乡市龙鑫工程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鑫发凤选洗煤有限公司,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法定代表人陈台根,董事长。被执行人萍乡市龙鑫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定代表人肖飞,经理。被执行人萍乡市鑫发凤选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定代表人肖建国,经理。被执行人肖飞,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飞、萍乡市龙鑫工程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鑫发凤选洗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肖飞、萍乡市龙鑫工程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鑫发凤选洗煤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审 判 员 刘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