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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百振与梁为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百振,梁为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545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陈百振,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梁为洁,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刘春风(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百振诉被告梁为洁(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反诉被告)陈百振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陈百振自接到本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用1150元,原告(反诉被告)陈百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反诉被告)陈百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反诉被告)陈百振交纳的诉讼费用1150元,退还给原告陈百振575元,被告(反诉原告)梁为洁交纳的反诉费1150元,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梁为洁。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王守慧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