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菡与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菡,张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488号原告王某菡,女,2015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法定代理人:王镇,系王某菡之父,1990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方,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菡与被告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菡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计1557.50元,由原告王某菡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