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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胡**,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54号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县。原告��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正荣人民审判员  张爱民人民审判员  龙红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