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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张军,李名斯,武汉市蔡甸区政浩轮胎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张军,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名斯,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政浩轮胎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官湖大道19号。负责人张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军、李名斯、武汉市蔡甸区政浩轮胎经营部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第8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第8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