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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辉与汪明成、陈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辉,汪明成,陈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086号原告:严辉,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小平,男,安吉县上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明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守春,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辉与被告汪明成、陈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辉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严辉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赵德才人民陪审员  俞一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