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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品坊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南文峰食品有限公司、耿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品坊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文峰食品有限公司,耿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品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财。被执行人济南文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耿广君。被执行人耿广君,男,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品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文峰食品有限公司、耿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28608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796元、保全费1950及案件执行费419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4501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商事登记事项已作变更限制,并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耿广君录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张允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