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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5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怀军与被执行人曹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78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宏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刘怀军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斌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000元、申请执行费10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曹宏伟在银行的存款,并对曹宏伟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了冻结措施,查明本案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