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剑峰、梁威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峰,梁威,汤先行秾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特99号申请人:黄剑峰,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申请人:梁威,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汤先行秾,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黄剑峰与被申请人梁威、汤先行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剑峰向本院提出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由被申请人名下已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江门市××区××前镇××路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2、裁定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利息和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其中暂计至2017年5月16日利息和违约金为142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月利率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利息每月支付一次给申请人,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2、若被申请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借款本金×2‰×逾期还款付息天数)。3、被申请人为保证按期还款付息,愿将其座落在江门市××区××前镇××路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抵押给申请人。4、被申请人不能按合同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有权��人民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将抵押物拍卖抵偿借款及利息。二、《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当日向被申请人支付1500000元。合同期满至今,被申请人支付至2016年12月25日止利息,未能偿还借款本金。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之设立亦合法有效,且《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梁威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门市××区××前镇××路的房产(产权证号:××号)作抵押,向申请人借款1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将款项出借给被申请人,双方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江门字第02000.....号)。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亦自登记时设立。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借款本金的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申请人主张的借款本金金额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被申请人并无异议,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逾期利率(违约金)约定为日利率2‰过高,现申请人主张按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未超出法定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梁威所有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前进西路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号),所得价款由申请人黄剑峰在借款本金1500000元、逾期利息142000元(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被申请人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68元,由被申请人梁威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美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