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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海萍与当代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萍,当代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6623号原告:黄海萍,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万福,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代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兆坤,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兴,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8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兆坤,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兴,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告黄海萍与被告当代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公司)、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海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万福,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兆坤、贾俊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协助黄海萍办理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华兴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xxx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海萍与北京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于1999年2月7日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由黄海萍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五里店华兴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xxx室两处房产。后因购房款支付履行纠纷,双方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2002)通民初字第5325号民事判决书,双方无异议并履行该判决完毕。现黄海萍已履行《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定相应购房款项给付义务,共支付购房款405836.50元,但由于中际公司单方面原因,致使其无法协助黄海萍办理前述两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凭证,导致黄海萍无法取得该两处房屋的房产证。2009年6月4日,中际公司经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剩余资产已分配给其两个股东,即本案两个被告,因此中际公司的义务应由其股东承担。为维护黄海萍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辩称,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接手了中际公司,但对黄海萍与中际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情不知情,诉争房屋也并未登记在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名下。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999年2月7日,中际公司与黄海萍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由黄海萍自愿购买中际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华兴园小区x楼x单元xxx、xxx两套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该合同还约定甲方须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时按照规定共同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中际公司向黄海苹交付了房屋。2002年,中际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黄海萍补交房款14969.5元。本院经审理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2002)通民初字第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海萍给付中际公司购房款人民币14969.5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黄海萍于2003年12月5日将案款交纳至本院,中际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领取了该笔案款。另查,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系中际公司股东。中际公司于2008年9月2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审核对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公司清算组于2008年9月20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中际公司清算报告。同日,中际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公司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2、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平均分配。此次股东会议应到股东2方,实到股东2方,占公司有表决权的100%。股东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在该股东会决议上加盖公章。2009年2月28日,中际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年6月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作出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黄海萍已经依照合同及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全部价款,履行了已方义务,出卖人中际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协助黄海萍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但中际公司在收取价款后依法注销,根据中际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应当由作为中际房地产公司股东的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承担其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对《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所涉中际公司的债权债务予以承继。《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时按照规定共同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故对黄海萍要求当代投资公司、当代集团公司协助办理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五里店华兴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xxx室两套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当代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黄海萍办理北京市通州区华兴园x号楼xxx、xxx室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694元,由被告当代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宝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