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南生与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生,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38号原告陈南生,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庄金山,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纪朝坚、男,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朱煊妮、女,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南生不服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南生以自愿了结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南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丽琼代理审判员 陈建清人民陪审员 林志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雅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