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876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876号原告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王鲍镇元北村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78101721Q。法定代表人ANDREWIDJAJ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永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02295。法定代表人戴苏文,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54元,减半收取计44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