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沈国兴、何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兴,何伟泉,黄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兴,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何伟泉,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黄栋,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沈国兴与被告何伟泉、黄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何伟泉、黄栋共同归还给原告沈国兴借款人民币17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查找无着,本院经查询各大银行,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