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289号原告:赵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身份号码×××。被告:卜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身份号码×××。原告赵某与被告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在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