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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刚与赵艳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刚,赵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崔刚,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赵艳娟,住四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崔刚与被执行人赵艳娟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艳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崔刚人民币1670.8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