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刚与赵艳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刚,赵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崔刚,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赵艳娟,住四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崔刚与被执行人赵艳娟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艳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崔刚人民币1670.8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