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召与韩聪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韩聪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349号原告:刘召,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生,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普(系原告妻子),女,汉族,1984年1月30日生,现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韩聪聪,男,汉族,成年,现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行唐县西二环车辆管理所对面临街商铺。负责人:陈晓冉,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召与被告韩聪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召负担。审判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