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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XX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XX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特1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公司住所地固始县红苏路北段西侧蓼北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曾巍,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固始超达汽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固始县王审知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雷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XX,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市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称,2015年6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担保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证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卡分期借款人声明及承诺书》。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用其购买的众泰牌,车架号:LJ8F7D5H8FB006764,发动机号:SPX2143轿车一辆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9万元个人信用卡专项汽车分期贷款。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欠我行本息合计:¥53544.86元(不含后期滞纳金、违约金),被申请人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物。后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但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众泰牌,车架号:LJ8F7D5H8FB006764,发动机号:SPX2143轿车一辆。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在审查期间,依法向被申请人XX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所述的借款事实、抵押担保事实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与被申请人XX于2015年6月1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付款合同》(担保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约定,第一条分期额度及期限。本合同项下“专项分期付款”额度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本合同项下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甲方实际交易日起算。第二条“专项分期付款”额度的用途。第三条手续费。本合同项下的“专项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使用“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以下简称使用额度)的11.5%。本合同项下:“专项分期付款”手续费金额为10350元。第四条专项分期付款额度的使用前提。第五条专项分期付款额度的使用。第六条还款方式。第七条提前记账。第八条最低还款项。第九条超限费。第十条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1、甲方以所购汽车(下称“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与乙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一条保险。第十二条附件。第十三条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合同生效。甲方:XX。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2015年6月14日。同时,被申请人XX以本人名下车牌号为众泰牌,车架号:LJ8F7D5H8FB006764,发动机号:SPX2143轿车提供主债权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的费用、因拆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该抵押权自双方《抵押合同》生效时已设立。被申请人用以抵押的车辆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约定,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间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部分购车款。现尚余本息合计53544.86元(截止到2017年5月2日)未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XX所有众泰牌(车架号:LJ8F7D5H8FB006764,发动机号:SPX2143)汽车一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有权就该汽车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551元,由被申请人XX承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