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卢要理与内蒙古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兴农农牧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要理,内蒙古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兴农农牧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182号原告卢要理,男。被告内蒙古顺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强,系经理。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兴农农牧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平,系经理。原告卢要理与被告顺程公司、兴农农牧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要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顺程公司、兴农农牧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要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要理撤回对被告顺程公司、兴农农牧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李昕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