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志华申请认定王福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华,王福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3民特1号申请人:李志华,男。被申请人:王福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发(王福玉的丈夫),男。申请人李志华申请认定王福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志华称,王福玉与李志华系母子关系,王福玉于2016年6月24日遭遇车祸后,生活无法自理,经鉴定,构成为精神伤残七级,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福玉的丈夫李显发年事已高,已经无力承担对王福玉的监护责任,李志华自愿作为王福玉的监护人。故请求法院宣告王福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志华为王福玉的监护人。王福玉虽到庭,但无法清楚表达本人的意思。李显发称,王福玉遭遇车祸后,总是胡言乱语,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都要人帮忙,生活完全没有规律,没有认知能力。经审理查明:李志华系王福玉与李显发的儿子。王福玉于2016年6月24日遭遇车祸后,被诊断为脑挫伤所致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及脑挫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王福玉的智商为63,构成精神伤残七级。代理人李显发同意该鉴定意见,庭审中,王福玉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欠缺,无法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并同意由李志华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王福玉现理解和认知能力欠缺,生活不能自理,有鉴定意见书为凭,故李志华申请认定王福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志华系王福玉的儿子,具有监护能力,其他亲属客观上不能承担监护的责任,对李志华作为王福玉的监护人也无异议,故本院指定李志华为王福玉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福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指定李志华为王福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