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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金荣国、刘山、张振学、孙凤有、刘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荣国,刘山,张振学,孙凤有,刘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889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荣国,现住榆树市。被告刘山,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振学,现住榆树市被告孙凤有,现住榆树市。被告刘雷,现住榆树市。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荣国、刘山、张振学、孙凤有、刘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