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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叶春艳、叶春凤、叶春华、叶春之、叶春梅、叶春香申请邵福森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艳,叶春凤,叶春华,叶春之,叶春梅,叶春香,邵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叶春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叶春凤,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叶春华,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叶春之,现住黑龙江省嘉荫县。申请执行人叶春梅,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叶春香,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邵福森,,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叶春艳、叶春凤、叶春华、叶春之、叶春梅、叶春香与邵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7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执1308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