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苑福奎申请杜秀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福奎,杜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苑福奎,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杜秀艳,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苑福奎与杜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秀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