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和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督6号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该银行城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银行城北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系李某某之妻。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和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陕0728民督6号支付令。在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李某某和王某某尚未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即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为由请求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李某某已清偿贷款本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法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陕0728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