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某物业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763号原告:某物业公司,地址: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某,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北镇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男,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