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范远恕、伍福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远恕,伍福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远恕,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伍福翔,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远恕与被执行人伍福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伍福翔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伍福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