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9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保平,经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