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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汉强与被告武应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强,武应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124号原告:张汉强,男。被告:武应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强与被告武应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张汉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审 判 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