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汉强与被告武应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强,武应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124号原告:张汉强,男。被告:武应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强与被告武应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张汉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审 判 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