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木水与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水,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965号原告:陈木水,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系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建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木水与被告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对廖建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水撤回对被告廖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木水负担。审判员  陈忠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伟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