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木水与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水,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965号原告:陈木水,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系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建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木水与被告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对廖建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水撤回对被告廖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木水负担。审判员 陈忠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伟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