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福建瑞邦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龙,福建瑞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鲁重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674号原告:赵海龙,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生,住胶州市。被告:福建瑞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区金岩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彭华建。第三人:山东鲁重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昌安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谦勇。第三人: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昌安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谦勇。原告赵海龙诉被告福建瑞邦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鲁重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