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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廷站与杨士昌、杨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站,杨士昌,杨行,张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465号原告:张廷站,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杨士昌(杨世昌),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杨行,男,汉族,约26岁,住贵州省盘县。第三人:张飞,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张廷站与被告杨士昌(杨世昌)、杨行及第三人张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廷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士昌、杨行及第三人张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站撤回对被告杨士昌、杨行及第三人张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张廷站负担。审判员  郭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