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文香申请执行闫苏生、李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香,李玉珍,闫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香,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玉珍,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闫苏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杨文香申请执行闫苏生、李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00039号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玖万肆仟陆佰元整,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申请执行证书之日,此期间共计叁万肆仟叁佰壹拾壹元贰角,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从申请执行证书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被执行人闫苏生、李玉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文香于2017年1月23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853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