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台展模具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翔峰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台展模具有限公司,瑞安市翔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494号原告:嘉兴台展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晋吉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吉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彬,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翔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杨桥五林村信用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恒松。原告嘉兴台展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翔峰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嘉兴台展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台展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嘉兴台展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