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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徐昆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徐昆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灵川县。法定代表人:林长观,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昆毅,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徐昆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28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执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