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友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24号原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滨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5725E。法定代表人:张朝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锡友,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金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路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原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昌莹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蒋再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