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江玲与张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玲,张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068号原告:李江玲,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被告:张昌荣,男,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原告李江玲与被告张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江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玲撤回对被告张昌荣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江玲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木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