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抗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民委员会、詹永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民委员会,詹永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詹啟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3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詹永正(又名詹啟啟),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一审第三人:詹啟森(又名詹小水),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申诉人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詹永正及一审第三人詹啟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5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卜 发 忠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