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李可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李可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600号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黄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可涵,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被告李可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