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法定代表人:张金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玲,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住乡宁县双鹤乡,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宝祥,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乡宁县双鹤乡。被执行人:杨翠红,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乡宁县双鹤乡。被执行人:董华林,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宁县双鹤乡。被执行人:宋春芳,女,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住乡宁县双鹤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64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宝祥履行了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宝祥在乡宁县焦煤集团胡村煤矿工作,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晋1029执2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宝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财产调查不持异议,于2017年6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吴宝祥、杨翠红、董华林、宋春芳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