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丙台与占桂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丙台,占桂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丙台,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浠水天泽大酒店员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占桂初,男,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执行冯丙台与占桂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占桂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占桂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