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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展素梅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展素梅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38号罪犯展素梅,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高中毕业,原系西华县城区信用社职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展素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宣判后,展素梅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周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1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对展素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1月28日对展素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9日对展素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5月24日对展素梅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展素梅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5年7月7日至2006年8月13日,展素梅利用其为西华县城区信用社工作职工的便利,采取吸收储户存款不入账、少入账或将营业部款箱内现金拿走的方法,侵占单位资金979482元后外逃。2.2006年3月29日至9月10日,展素梅在周口、郑州以买车买房为由,先后三次骗取王某某等三人现金共计172000元。罪犯展素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获得1次记功;2014年3月、2014年10月、2015年5月、2015年11月、2016年7月、2016年10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2016年2月被认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展素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展素梅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