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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霞,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吴霞,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114026653850568。法定代表人王文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胜、李彦,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立案执行吴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霞与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霞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 毅执行员 谭文胜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