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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英诉被告密山市国土资源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密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278号原告:张玉英,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满冬,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洪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强,该单位法规股股长。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密山市国土资源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密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2007年至2016年的工作年限为原告张玉英计算工龄办理退休事宜;2、由密山市国土资源局补缴张玉英养老保险金72890.86元;3、本案诉讼费由密山市国土资源局负担。事实和理由:张玉英是密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一名职工,现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在申请退休过程。张玉英于2007年7月在密山市国土资源局知一土地所参加工作。2016年10月,知一土地所被撤销,相关人员回到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张玉英被知一土地所辞退。张玉英多次找到领导要求办理退休保险事宜,领导总是推三阻四拿各种理由推拖。无奈之下,张玉英将密山市国土资源局诉至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29日,该仲裁委作出了密劳人仲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裁定2007年7月至2016年10月20日张玉英与密山市国土资源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张玉英根据仲裁裁决要求密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为张玉英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交纳范畴,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保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只有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因社会保险无法办理而造成损失的请求,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中,张玉英要求密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退休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