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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卿玉建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玉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2243号原告:卿玉建,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原告卿玉建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物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卿玉建于2017年6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玉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玉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