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与靳守明不履行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国土资源局,靳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33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刚,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靳守明,男,1989年9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靳守明不履行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靳守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