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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曹作枫与薛颜兴、卢堤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作枫,薛颜兴,卢堤芬,梁裕文,梁钜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曹作枫,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薛颜兴,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卢堤芬,女,194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裕文,女,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钜豪,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曹作枫与被告薛颜兴、卢堤芬、梁裕文、梁钜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4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薛颜兴、卢堤芬、梁裕文、梁钜豪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作枫偿还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1517191.68元。因债务人薛颜兴、卢堤芬、梁裕文、梁钜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曹作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堤二路1号东逸湾六期三街10号(产权证号:67××21)的房产,该房产被本院另案【案号:(2016)粤0606执12983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依法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待变现后分配处理;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017191.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查封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6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