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家福与林珊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537号原告林家福,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雪琼,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妻子,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珊英,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林家福诉与被告林珊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为326.50元,由原告林家福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兰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