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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129号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68号滨江花月小区风和苑1幢商业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43215(1-1)。负责人:李华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良明,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萍